中共山西农业大学委员会文件
农大党字[2021]60号
中共山西农业大学委员会
山 西 农 业 大 学
关于印发《山西农业大学学院、研究所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会会议议事规则》和《山西农业大学学院、研究所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》的
通 知
全校各部门、各单位:
《山西农业大学学院、研究所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会会议议事规则》和《山西农业大学学院、研究所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》已经2021年5月18日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中共山西农业大学委员会
山 西 农 业 大 学
2021年8月30日
山西农业大学学院、研究所党委(党总支、
党支部)会会议议事规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,充分发挥学院(部)、研究所(院、中心)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《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》《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》,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、中共教育部党组《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(系)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》等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内设的教学机构和直属科研机构(以下简称院、所)的党委(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),其他二级单位党组织可参照本规则执行。
第三条 院、所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,履行政治责任,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,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、政治立场、政治方向,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,把好政治关。
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,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。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,由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集体讨论作出决定。
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
第五条 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:
(一)党的建设的事项。
1.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;
2.落实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;
3.党建工作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、改革举措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;
4.基层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;
5.院、所党内表彰、奖励,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、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;
6.加强院、所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;
7.党的纪律检查工作、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。
(二)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。
1.配合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;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;
2.按照校党委干部工作有关规定,根据干部管理权限,研究决定本单位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,研究提名系(室)主任和单位内部其他教学、研究机构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等事项;
3.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,制定修订本单位教授委员会、学术委员会、教学委员会和其他管理、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;
4.干部教育、培训、选拔、考核和监督,以及管理人员的职级晋升等重要事项;
5.基层党支部书记、委员,以及党务工作人员、辅导员、组织员和班主任配备、管理等重要事项。
(三)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、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、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。
(四)思政课程或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。
(五)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。
(六)意识形态、统一战线、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。
(七)加强对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(研究生会)、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,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,以及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。
(八)其他需要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。
第六条 应由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会会议对政治原则、政治立场、政治方向先行把关,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:
(一)院、所发展规划、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、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。
(二)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、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、教学管理、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。
(三)人才工作规划制定,人才队伍建设,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。
(四)教授委员会、学术委员会、教学委员会和其他管理、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。
(五)开展国(境)内外教学、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。
(六)教师、科研人员引进、培养,教学、科研团队建设,教师、科研人员兼职、访学、进修、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。
(七)教职员工的聘用、调动、考核以及职称评定、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。
(八)院、所表彰、奖励,上级重要表彰、奖励的人选(项目)推荐等重要事项。
(九)其他应由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会会议先行把关,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。
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
第七条 院、所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,必要时经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。会议由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书记召集并主持,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,可以委托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副书记召集并主持。
第八条 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院、所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委员。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,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。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委员因故无法到会的应提前向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书记请假。
非党员院长(主任、所长)、非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委员的专职组织员、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列席会议,非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委员的其他行政领导人员可以列席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会会议。根据议题需要,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,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参加会议的全部或部分议程。列席人员有发言权,无表决权。
第九条 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会会议议题由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书记提出,也可由委员提出建议、书记确定。对重要议题,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书记应在会前听取院长(主任、所长)意见,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。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,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与其他委员个别酝酿、充分沟通。
第十条 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决策。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,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,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。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、职员职级晋升、考核评价等,应征求党支部意见;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,应通过党支部、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,广泛征求意见。涉及干部工作议题,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,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。
第十一条 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,议题及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院、所党政办公室,党政办公室负责将议题材料提前送达参会人员。
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,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书记同意,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。
第十二条 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,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。如果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,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。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书记应最后表态。
第十三条 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,应当进行表决,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,采用口头、举手、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,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委员半数为通过。未到会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,但不得计入票数。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的,应当逐项表决。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,应当逐人表决。
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会会议决策的,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书记可以临机处置,或经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书记同意后,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副书记或其他委员也可以临机处置;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。
第十四条 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:批准或通过;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,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;暂不形成决议,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;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。
第十五条 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,会议议题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,以及本人直接指导的学生的,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,本人必须回避。
第十六条 会议秘书工作一般由院、所党政办公室负责,主要负责收集议题,印发会议材料,通知参会人员,安排做好会议记录,并审核会议记录、会议纪要等。
会议纪要由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书记审定签字后归档备查,并于次年上半年统一装订存档。
第十七条 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,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,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。适合公开的,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。参会人员应该遵守保密纪律,不得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况。
第十八条 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,需要请示报告的,由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书记及时向校党委或有关校领导、相关职能部门汇报。
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
第十九条 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会会议决定的事项,由相关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委员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,并积极协调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。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,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会汇报。院、所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应建立有效的督办、评估、反馈制度,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会会议要定期通报决策事项的执行和绩效评价情况,确保决策落到实处。
第二十条 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会会议决定的事项,院、所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。对执行不力的,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;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,应当提交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会会议决定;需要复议的,按照本规则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。其他文件中关于院、所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会会议制度的有关内容与本规则不一致的,以本规则为准。
山西农业大学学院、研究所党政联席会议
议事规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,进一步完善学院(部)、研究所(院、中心)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,充分发挥其领导班子作用,提高民主决策的质量和效率,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《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》《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》,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、中共教育部党组《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(系)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》等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内设的教学机构和直属科研机构(以下简称院、所),图书馆、附属学校参照本规则执行。
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院、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。有关党的建设,包括干部选拔任用、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,由院、所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会会议研究决定;涉及办学方向、教师队伍建设、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,由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会会议先行把关,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。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院、所重要事项的决定权,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会会议。
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,按照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,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,建立健全集体领导、党政分工合作、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。
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
第五条 院、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:
(一)事关院、所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。
1.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、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;
2.院、所发展规划、学科专业建设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、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;
3.院、所所属机构,以及管理、咨询类组织的设置、调整等重要事项;
4.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,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;
5.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、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;
6.办学空间、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,重要资产处置,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;
7.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;
8.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;
9.维护安全稳定、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。
(二)事关教学、科研队伍建设的事项。
1.教师和科研人员引进、培养,教学、科研团队建设,教师和科研人员兼职、访学、进修、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;
2.职工的聘用、调动、晋升、考核、职称评定、薪酬分配等重要事项;
3.人才工作规划制定,人才队伍建设,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;
4.职工违规、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。
(三)事关人才培养的事项。
1.学科和专业设置、调整,学生培养方案制定、修订,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;
2.课程建设、教学管理、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;
3.学生学籍管理,招生、毕业、就业、奖惩、困难学生帮扶,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。
(四)科研平台、科研团队建设,科研项目、科研经费管理,科研成果转化、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。
(五)开展国(境)内外教学、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。
(六)教授委员会、学术委员会、教学委员会和其他管理、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。
(七)院、所表彰、奖励,学校或有关上级重要表彰、奖励的人选(项目)推荐等重要事项。
(八)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。
第六条 由院、所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,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。主要包括:
(一)贯彻落实校党委关于加强院、所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。
(二)师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,以及学风建设、教风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等有关事项。
(三)意识形态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。
(四)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。
(五)按照学校有关规定,对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提名的系(室)主任及单位内部其他教学、研究机构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,作出任免决定。
(六)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。
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
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,必要时经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书记和院长(主任、所长)协商同意后可随时召开。根据议题内容,会议由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书记或院长(主任、所长)主持。
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院、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,包括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书记、副书记,院长(主任、所长)、副院长(副主任、副所长),以及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。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,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,须在会前向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书记和院长(主任、所长)请假。根据议题需要,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书记、院长(主任、所长)可以协商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,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参加会议的全部或部分议程。列席人员有发言权,无表决权。
第九条 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书记和院长(主任、所长)不能同时参加会议时,一般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。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的,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书记或院长(主任、所长)须相互协商同意后方可召开。
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,由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书记和院长(主任、所长)协商确定。议题应当经过充分沟通、酝酿、调研后提出。对重要议题,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书记和院长(主任、所长)应在会前互相沟通,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。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,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书记、院长(主任、所长)和班子其他成员要个别酝酿、充分沟通。
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决策。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,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,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,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。涉及教学科研、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,应充分听取教授委员会、学术委员会等的意见。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,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,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。
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,议题及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院、所党政办公室,党政办公室负责将议题材料提前送达参会人员。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,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书记和院长(主任、所长)同意,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。班子副职领导缺席会议的,其分管工作议题一般不上会研究。
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,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,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。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书记、院长(主任、所长)应最后表态。
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,应当进行表决,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,采用口头、举手、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,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。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,但不得计入票数。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的,应当逐项表决。
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,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书记或院长(主任、所长)可以临机处置,或经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书记和院长(主任、所长)同意后,班子副职领导也可以临机处置;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。
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,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,以及本人直接指导的学生的,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,本人必须回避。
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:批准或通过;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,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;暂不形成决议,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;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。
第十七条 会议秘书工作一般由党政办公室负责,主要负责收集议题,印发会议材料,通知参会人员,安排做好会议记录,并审核会议记录、会议纪要等。
会议纪要由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书记和院长(主任、所长)审定签字后归档备查,并于次年上半年统一装订存档。
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,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。参会人员应该遵守保密纪律,不得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况。
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,需要请示报告的,由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书记、院长(主任、所长)及时向学校有关校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汇报。
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
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,由相关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,并积极协调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。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,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。院、所应建立有效的督办、评估、反馈制度,并定期通报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和绩效评价情况,确保决策落到实处。
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,院、所各部门和个人应该及时执行。对执行不力的,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;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,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;需要复议的,按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。农大党字〔2018〕5号文件中的《山西农业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》予以废止,其他文件中关于院、所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内容与本规则不一致的,以本规则为准。